再次报案|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向警方举报网络侵权行为
2024-01-25 16:16:51 作者 : manager 浏览 : 次 评论
2024年1月24日,因微信公众号“罗*”发表侵权文章,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(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)再次向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交了《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刑事报案书》,并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《刑事案件移送申请书》。之前,罗*的侵权行为已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。今后,对于故意的侵权行为,JYPC绝不姑息。
刑事案件移送申请书
申请人:
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;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20000714093149B,注册地址: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9号15A--E座,联系电话:025-83242110。
犯罪嫌疑人:
微信名“罗*”用户:微信号“luo****gtalk”,IP属地湖北。
请求:
请求法院将(2023)苏0102民初16644号案件追加被告“罗*”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依法追究犯罪涉嫌人 “罗*” 的刑事责任。
事实和理由:
2024年01月16日, 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“追加被告申请书”,将微信用户“罗*”微信号“luo****gtalk”,依法申请列为被告。2024年01月22号,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关闭了“罗*”之前发布的3篇涉诉侵权文章,但, 2024年01月23号,“罗*”又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针对申请人的不实报道,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名誉,造成严重损失。
具体标题文章如下:国内,****的山寨证书。阅读量超过1.3万人。链接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bq****n4CujEIT6DdHrJBw
文章中多次使用“假” “骗”“山寨” “山渣” “山寨证书”“假冒伪劣”“行业内的奇葩”“职考圈的耻辱”“骗多了”“假证” “违规”“跳梁小丑”“不要脸” “价格虚高割韭菜” “误导别人” “没有任何权威部门承认”等侵害名誉的侮辱诽谤性描述。
由于犯罪嫌疑人大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申请人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致使申请人声誉骤降,直接经济损失可能高达60万元以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09条和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,特向贵院申请,请求移送公安立案。并请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21条和第231条的规定,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。
附件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109条,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立案侦查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221条,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第231条,单位犯第221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本节第221条规定处罚。
3、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
第七十四条,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涉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,应予以立案追诉。
此呈
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
2024年01月24日
1、注册职业资格证书
注册职业资格证书,主要面对博士生、硕士生、本科生和金领、白领人士进行职业能力认证。职业名称后缀有工程师、设计师、咨询师、管理师、教练等。例如:机电工程师、景观设计师、心理咨询师、人力资源管理师、体育教练。证书种类1000多项。
2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
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主要面对专科生、中专生、初中生和蓝领工人进行职业能力认证。职业名称后缀有工、员等。例如:电工、钳工、钢筋工、制图员、育婴员、建筑八大员。证书种类500多项。
3、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测评证书
中小学生素质测评证书,主要从中小学生身心发展不同特点出发,因地因校制宜,着眼于实践教育全过程,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五育并举,全面发展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、文化科学素质、劳动技能素质、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等。证书主要包括竞赛证书、实践证书、研学证书等。例如:书法获奖证书、军训合格证书、心理健康培训证书。证书种类50多项。
4、少儿考级证书
职业素质,从少儿抓起。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面向全国少年儿童,开展美术考级、音乐考级、舞蹈考级、表演考级、文化考级、体育考级等六大类150多项认证。例如:中国画考级证书、古筝考级证书、民族舞考级证书、话剧表演考级证书、茶艺考级证书、跆拳道考级证书。
获得独家代理权的少儿教培机构,同时享有相应注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授权,免成人项目一般授权合作加盟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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